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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,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;
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;
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。 -
(二)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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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。
经济持续下行、利率市场化以及泛资管竞争激烈背景下,转型已成为信托业普遍共识。
3月8日,一袭黑色西服、未打领带,全国人大代表、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全国“两会”期间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,虽然中国信托资产管理规模已逾16万亿元,但大而不强,不强在什么地方?主要还是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,商业模式很容易被别人复制和替代。
信托业还像过去一样,走粗放道路已经行不通,要学会两条腿走路。一条腿,尽可能寻找和资产端相匹配的、低成本资金来源;另一条腿,要发掘市场,提高信托服务附加值,从低端实业投行向高附加值业务转化。
他具体解释,过去信托业做的是低端实业投行,赚的是大势的钱,不需要多高的主动管理能力,比如房地产信托,形势好的时候,怎么赚怎么有。而高附加值业务,要求信托公司对产业发展趋势有一定研判能力,哪个行业赚钱、哪些企业赚钱等,要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。“谁的眼力更尖、谁的风险控制能力更强、谁提供的服务附加值更高,谁就越有核心竞争力。这也要求信托业要储备人才、建立风控措施,提高资本实力、建立信誉和市场地位等。”
“以后信托公司也会三六九等、逐渐分化。做得好的会越来越强,做得不好的,越来越被动。”邓智毅说。
整体风险可控
谈及信托业风险时,邓智毅指出,“信托业整体风险可控,单体风险也在可控范围内。”官方数据显示,截至2015年12月末,信托风险项目个数为464个,规模为973亿元,不良率为0.6%。
邓智毅告诉财新记者,信托单体风险不可怕,可怕的是风险蔓延、扩散,而又无人理睬。金融行业就是和风险打交道,要求每家信托公司、每个信托产品都完全没有风险,也不现实。通过拨备的计提、资本的补充、日常风控体系的建设,以及监管的跟踪,把风险降到一个可控范围之内,就不可怕。
受经济环境以及过去信托行业管理粗放等因素影响,过去几年,围绕晋、陕、蒙一带,相关矿产资源产品出现了一些兑付风险问题。个别信托公司受房地产等信托风险项目拖累,业务开展受限。
对此,邓智毅表示,防范信托公司单体风险有三层防线,第一个是公司经营层要有科学的风险文化、风险机制、风险技术;第二个是股东层面,在资不抵债时,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,进行风险救助;第三个是通过信托业保障基金接盘。“如果动用信托业保障基金,就意味着信托公司原有股东丧失了参与信托业的机会。目前,还没有哪家信托公司股东轻易放弃信托牌照。”
具体信托项目风险化解方面,邓智毅指出,关键是要找到责任的担当方,一个项目一个对策,同时不排斥相关利益方共同化解风险,尤其是受系统性、周期性因素影响导致的风险,更需要各方面共同来担当。信托公司、相应的行业自律机制、监管手段要多头并进,群策群力,化解风险。
邓智毅特别强调,坚决反对信托公司通过藏匿风险、转移风险等方式消极化解风险。风险化解要采取积极、正确的态度,阳光、透明,有风险就是有风险,不能通过固有资产接盘、关联方接盘、第三方接盘的方式处理,不然风险会越藏越大。
“通过借新还旧、第三方接盘等方式掩盖风险的,是监管需要重点关注的事情。监管第一要进行摸底排查,第二要采取穿透的原则。所谓穿透,就是不能够有层层嵌套。”邓智毅表示,把风险揭示到位,也是日常监管的工作方向。
此外,邓智毅透露,下一步将按照功能对信托资产进行更加科学的分类。信托资产按照功能属性分为投资类、融资类、事务管理类信托。官方数据显示,截至2015年末,融资类信托余额为3.96万亿元,占比24.32%;投资类信托余额为6.03万亿元,占比37%;事务管理类信托6.31亿元,占比38.69%。
邓智毅指出,目前,信托功能分类存在一些交叉、模糊地带以及监管套利,如信托业保障基金份额的缴纳、名股实债等,同时会误导监管判断。“监管已经关注到这个问题,目前正在做分类系统。”
按照《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》,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%认购,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,由信托公司认购;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,由融资者认购。
出现纠纷以契约为准
目前,债权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依然受限于刚性兑付潜规则,权益投资类集合信托产品,则按照“卖着尽责、买者自负”原则,在信托公司受托人尽责履职前提下,出现亏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。
不过,部分投资者在权益投资类信托产品出现亏损时,质疑信托公司受托责任未尽到位,并采取“维权”等方式给信托公司施压,如此前发生的中融·瞰金73号事件(详见财新网“中融信托产品平仓引发纠纷”)。
信托公司是否受托管理存在失职?邓智毅表示,关键一句话,就是按照契约原则进行风险担当。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一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,如该不该平仓、损失由谁负责。这其中,如果有分歧,可以上法庭,通过双方举证的方式,让法庭判决。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去评定投资者的损失由谁承担。
据了解,之所以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会出现纠纷,部分原因在于信托销售过程中,存在一些超出合同范围的夸大其词和关于风险承担的承诺,如兜底函等,给投资者造成误导,尤其是在信托第三方代销环节,容易失控。“这就提醒我们,要加强信托公司全流程监管,逐步规范信托销售市场。”邓智毅说。
2014年4月,《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》(下称99号文)明确规定,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。禁止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、顾问、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,切断第三方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的渠道,避免法律风险。信托公司在信托销售环节,选择第三方金融机构合作时,也要有所选择,至少是经常合作、可靠的第三方金融机构,以避免信托推介过程中出现误导消费者等情形。
压减资金池规模
99号文规定,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。邓智毅表示,清理资金池业务,目前没有一个新的、突变型的动作,还是按照99号文规定在操作。
邓智毅指出,资金池业务投向类贷款等非标领域,是监管不允许的。资金池业务要按照监管政策进行规范操作。所谓标准化产品,就是可交易、有活跃市场、可流转,并实时反映风险。非标则是不透明、不确定的。近日,某个公司就因资金池业务投向不合规被罚款。
邓智毅表示,清理非标理财资金池,要采用积极态度,当然也不能一刀切。“历史上,信托非标理财资金池已经形成一定大的量,如果一夜之间清盘的话,反而会加快风险的暴露。因此,监管采用严格控制增量,逐步压缩存量的方式,把资金池规模缩小直至达标。”
广东银监局数据显示,截至2015年11月末,辖内信托公司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余额27.12亿元,比年初下降37.44%,比规范清理前大幅压降66.9%。